天津仲裁委发仲裁员通知2
发布时间:2007-04-18 【关闭
关于申请仲裁后撤回仲裁申请是否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意见
各位仲裁员
目前,理论界对申请仲裁后撤回仲裁中请是否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意见分歧较大。为了统一对该问题的认识,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由仲裁庭统一掌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本委员会已将仲裁申请书送达相对人,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从本委员会同意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如当事人在本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送达相对人之前撤回仲裁申请的,不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不重新计算。
2006年3月1日
 
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变更如何认定的意见
各位仲裁员:
本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有由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导致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为了统一本委员会受理案件和仲裁庭裁决案件的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进行变更的,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为准。
二、补充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的,应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本意见自作出之日起实施。
2006年8月1日
 
关于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意见(二)
各位仲裁员:
为了进一步明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解除合同相对方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受理的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必须以反请求的方式提出。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二、被申请人在适用快速仲裁程序的案件中提出反请求的,应由本委员会以事实复杂为由将程序变更为普通仲裁程序。
三、案件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后,本委员会受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并由重新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
请仲裁员严格执行本意见。
2006年7月27日
 
关于有条件支持赔偿律师费请求的通知
各位仲裁员:
由于部分仲裁员提出建议,要求明确关于赔偿律师费请求的裁决方案,我们总结了各类案件中该请求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律师收费的实际情况拟订了以下意见,以便各仲裁庭对赔偿律师费请求的裁决意见保持一致。
一、支持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必须以当事人的请求得到全部支持为前提,并提供了有效的律师费凭证。
二、基础设施配套合同纠纷案件中请求赔偿律师费的,以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依据,以应收律师费的30%为基点上下浮动10%,计算可以支持的数额。
三、对非基础设施配套合同纠纷案中请求赔偿律师费的,以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可以支持的数额。
本通知作出前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6年7月19日
 
关于分期付款协议不分段计算时效的意见
各位仲裁员、秘书:
关于双方当事人就同一笔债务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应否就每一期债务分别计算时效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分期付款协议不分段计算时效,应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
请各位仲裁员严格执行本意见。
20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