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5-11-30 【关闭
论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路径选择
淮安仲裁委员会    王睿    宋延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这对仲裁工作在构建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如何发挥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优势
仲裁作为一种为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典型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相比,其在运作机理和功能上具有作为“公力救济”形式的诉讼所不具有的特征和优势。
(一)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得到充分的尊重。仲裁协议所折射出的“平等协商”与“一致同意”的契约精神在很大程度上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二)仲裁具有简便、快捷与经济的特点。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特点在于灵活便捷、经济的等优点。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一裁终局制以及低廉的收费标准,都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
二、现行法律下仲裁发展面临的问题
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仲裁的“生态”环境依然很脆弱,仲裁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整体作用未充分显现。存在着三大现实矛盾:
(一)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诉讼、轻仲裁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打破,诉讼“一头沉”的纠纷解决格局,难以建立良性的社会发展协调机制,更难以完成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二)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落后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由于仲裁工作机制体制等诸多原因,仲裁工作长期边缘化的倾向直接导致其纠纷解决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由于仲裁队伍的松散化管理,缺乏强制的约束和规范,仲裁队伍主动提升水平的内动力不强。
(三)仲裁工作的作用与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在长沙会议上就提出:发展我国的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并将之作为全国仲裁工作的基本方针。但客观现实是仲裁的市场经济融入度还不高,仲裁本土化及特色与价值的体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仲裁工作的路径选择
按照仲裁工作“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的“两化”要求,协调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把仲裁处理社会矛盾的触角推向社会各个领域,发挥仲裁处理矛盾纠纷的强大功能。
(一)重构仲裁与诉讼关系,树立仲裁威信。首先,取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同时,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要求比法官还高,再由法官对仲裁实体进行审查显然不妥。其次,增设重新仲裁制度。
(二)跳出单一的裁决模式,坚持多元化路径。针对近年新类型案件增多的特点,要跳出单一的裁决模式,在解决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上坚持多元化路径,积极探索运用调解和解、仲裁确认、友好仲裁、工程评审、仲裁斡旋和谈判等方式解决纠纷。
(三)构建与社会资源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仲裁与律师工作相衔接的机制。二是建立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仲裁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机制。
(四)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仲裁队伍。应将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贯彻落实到仲裁员的聘任操作中,严格对仲裁员专业素养、办案能力以及道德操守进行考察。(有删节,荣获首届长三角仲裁论坛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