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告送达 仲裁高效优势彰显——新修订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11-14 【关闭
2013年7月2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对《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当事人、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程序规定。成都仲裁委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有以下三个亮点:

取消公告送达 仲裁高效优势进一步彰显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告送达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另一方面,公告送达时间长,严重影响仲裁的高效性。本次修订,成都仲裁委也借鉴了国内优秀仲裁机构的经验和做法,取消了公告送达。《仲裁规则》规定, “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的,以挂号信、特快专递、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方式投递至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由于仲裁公告送达往往至少需要三次,每次60日,此次取消公告送达,缩短了180日的公告期,仲裁高效快捷的优势得以进一步彰显。

增加仲裁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条款 免除当事人后顾之忧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仲裁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与之相衔接,修订后的《仲裁规则》也增加了相应条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仲裁规则》中增加仲裁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消除了当事人对于证据灭失或义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裁决不能履行或难以履行的后顾之忧,公众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可以更加放心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鉴定机构可抽签确定 更加公开、公正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为了在确定鉴定机构时更加体现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此次修订《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选定或者共同要求仲裁庭确定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鉴定机构”。按照成都仲裁委与《仲裁规则》配套的关于委托鉴定机构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要求比选鉴定机构的,还可以抽签选出三家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比选商定其中一家,不能商定的,选定收费最低的鉴定机构鉴定。这样,不仅尊重了当事人在选定鉴定机构方面的意愿,也可以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节约鉴定成本。

  《成都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程序特别规定》也同时做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