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仲裁委裁定转让协议有效 股东称明通商场5600万被贱卖
发布时间:2011-12-20 【关闭
   近日,昆明仲裁委裁定:买方以5600万元买下昆明市明通商场合法有效,可明通商场的股东却认为,按照现有市场价值,明通商场只以5600万元就被卖掉,完全是被“贱卖”了。
 
    起因 租赁协议引发纠纷
    位于昆明市环城南路繁华地段的明通商场,因为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与附近的老螺蛳湾、双龙商场成为目前昆明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
    昆明仲裁委的裁决书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双龙桥村在占地为15.53亩集体土地上,建盖了明通商场,由双龙桥村村民小组集体经营,每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000年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双龙桥村村民小组进行改制,要求改为股份合作社,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于是,双龙桥村村民小组依法改为股份合作社,村集体资产以股份制的形式量化到每个村民头上,村民都成了股东,到目前共有185名股东。
双龙桥合作社提交的证据显示: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合作社,也就是说明通商场15.53亩的土地仍然是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合作社为便于经营,又成立了双龙桥综合服务公司。
    据合作社股东们提供的材料显示:2005年6月27日,双龙桥村领导王金荣(双龙桥村股份合作社及双龙服务公司的法人)与昆明骏之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骏之杰公司”)法人罗先生签下了第一份《明通商场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骏之杰公司重建明通商场,商场建成后租给骏之杰公司使用15年,租金总价为1.85亿元(其中第一个5年的租金为5000万元),15年租期满后无偿还给合作社。
   
    说法 明通商场被贱卖
    2007年6月26日,王金荣和罗先生又分别签订了一份《明通商场租赁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骏之杰公司须在2007年11月31日前向合作社支付完第一个5年的租金5000万元,骏之杰公司支付了3100万元左右,尚欠合作社约1900万元租金。
2008年11月13日,王金荣与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兆丰公司签字的代表还是罗先生。协议约定:兆丰公司用名叫“佴园上景”项目的32258平方米的住房置换明通商场及土地。同时,骏之杰公司不再欠合作社约1900万元的租金。
    置换协议签订后,合作社的股东们发现:“佴园上景”实际上是虚构出来的一个楼盘。
    云南大道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生公司”)提交证据显示:去年9月10日,王金荣代表合作社与大道生公司签订协议:以5600万元将明通商场转让给大道生公司,大道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罗先生。
    股东张女士说:“几份协议签后,明通商场就这样被贱卖了,而且每次签协议的都是罗先生和王金荣。”
   
    维权 股东罢免法人
    对此,合作社的股东们提出了质疑:租上15年就可坐收1.85亿元的租金,为何村里要以5600万元就卖掉呢?股东张女士说:“从2005年开始签订租赁协议起,我们的集体财产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一点点蚕食,被王金荣以5600万元贱卖掉。”
很多股东在认为自身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后,主动联合起来,将法人王金荣予以罢免,并以这一转让协议涉嫌诈骗为由,向云南省公安厅报案。
    股东认为:这一转让存在恶意串通,骏之杰公司和大道生公司的法人都是罗先生,兆丰公司的电话号码与骏之杰公司的电话号码为同一个号。尤其让股东们感到怀疑的是,王金荣还是兆丰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这里面是否涉嫌诈骗,公安机关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
 
    焦点 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今年4月27日,大道生公司、骏之杰公司向昆明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申请裁定他们与合作社签订的权益转让协议有效,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随后,这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成为焦点。双龙桥村认为:去年9月29日合作社与大道生公司、骏之杰公司签订的权益转让协议无效。
 
    仲裁 转让协议有效
    昆明仲裁委认为,王金荣与罗先生的个人行为不影响权益转让协议的效力,因为权益转让协议属于公司行为。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自然人担任多家企业法人,同时,由于明通商场的15.53亩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所以可以不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进行转让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