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仲裁委主任王欣在2007年仲裁工作年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7-12-21 【关闭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努力做好仲裁工作
海口仲裁委员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是我们党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也为我国仲裁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从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认识仲裁的政治地位和社会作用;一定要按照十七大精神,认真总结仲裁发展的新经验,研究仲裁发展的新情况,提出仲裁发展的新思路。我委结合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文件,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深切体会到,仲裁要实现二次创业的目标,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发挥仲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积极作用。
一、仲裁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回答了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目标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样,我国仲裁发展到今天,也有一个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我们必须用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
第一,建立仲裁制度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仲裁作为市场主体自主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发展状况必然要受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制约。而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很不发达、市场主体对仲裁了解不多,法律制度、司法体制不健全等仍然制约着仲裁的发展。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仲裁的基本矛盾。仲裁的发展一定要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指导思想。仲裁制度的设计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过度超前,也不可忽视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与国际通行做法衔接。我国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制度是先进的,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仲裁的通行做法。十多年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全国共有185个仲裁机构,2006年受理仲裁案件60844件,争议标的为725亿元,已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二,推行仲裁制度要走自己的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化程度差距较大,推广仲裁力度不等,导致了仲裁发展特点各异、方式不同、有快有慢。要求全国仲裁机构同步发展是不现实的。指导仲裁绝不可一刀切,绝不可只搞一种模式。各地仲裁机构只有结合本地区、本机构的实际,走自己的道路,才能实现仲裁更好更快地发展。同时国家对全国仲裁机构的统一管理,可以取长补短、互相促进、求同存异、共同发展。我委自1996年设立到2003年,受理案件年均不到30件。2004年后我委从海南实际出发,结合仲裁发展规律,"抓推广,打基础,上水平,创品牌",仲裁的社会知晓率逐步提高,受案数量连年翻番。到今年十一个月底受案已达260多件,标的额比去年翻了一番多。
第三,完善仲裁制度要继续改革创新。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仲裁是一项全新的事业,要允许试验、鼓励创新。前些年,由于海南经济欠发达,仲裁推广工作基础不实,人们的仲裁意识淡薄,仲裁的社会知晓率低,致使仲裁受理案件总量不大,优势不明显,特色不突出。近几年来我们加大了推广的力度,拓展了服务领域,局面初步打开。但也遇到这样一些问题:建立社会化的仲裁工作体制由谁组织,推行仲裁制度市场机制如何操作,仲裁机构怎么改革,仲裁员队伍如何管理,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仲裁发展。要解决仲裁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创新。今后,我们要按照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要从把仲裁等同于诉讼的理念中解脱出来,树立双赢理念、亲和理念、兼容理念、服务理念,突出仲裁的特色和优势。要积极推动仲裁方式创新,解决好仲裁体制独立性的问题。要从程序上、实体上发挥仲裁公正性、及时性、灵活性的优势,防止仲裁"诉讼化"的问题。
二、仲裁要坚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正确方向
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仲裁如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这是我们贯彻十七大精神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委近几年坚持在服务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提升服务,把服务作为融入市场经济的切入点,把服务贯穿到仲裁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具体讲有这样几点:
第一、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主体。我委近几年来以提升服务为主题,举办了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增强了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仲裁服务意识,认清了自己与当事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逐步树立起了以当事人为中心,为当事人服务的理念。依照《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建立仲裁员档案,做好办案记录。在用好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权、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权的同时,加强对仲裁程序、仲裁法律文书、仲裁员行为的监督。加强了仲裁员管理,对不参加学习培训和相关会议、活动的仲裁员,不再指定其办案;对长期不服从管理、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仲裁员,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今年,我们在组织仲裁员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开展仲裁为民、服务为先的讨论活动,做出了严格仲裁操守,提高服务水平的八项承诺。
第二、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每一起仲裁案件都联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必须以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处理好,做到公正与效益的高度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我委把服务当事人、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把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作为价值追求,不断提高快速结案率、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我们要求仲裁员增强仲裁规则意识,严格执行规则,确保案件实体、程序合法有效;增强履职效率意识,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争议;增强审限观念和守时作风,努力实现快速结案,自动履行;增强质量精品意识,无论大案小案,难案易案,都应如履薄冰,举轻若重,认真细心,办成"铁案"。我委先后开展了仲裁市场潜力调查,当事人问卷调查,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协议等,形成社会公众参与的评价反馈机制,使仲裁以公众的需求为方向,以公众的认知为目标,以公众的评价为动力,真正为社会所认同,形成仲裁发展的推动力。
第三、抓住新的亮点,开拓服务领域。随着仲裁快速发展、仲裁水平的提高,仲裁服务市场的需求会出现新的"亮点"。我们只有采取措施抓住"亮点",才能开拓出新的服务领域。我委一是出台了《预防经济纠纷的服务办法》,为企业经济活动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尽可能地防范民商事经济纠纷的产生,变被动仲裁为主动仲裁,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保驾护航。二是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践行"以人为本、仲裁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仲裁水平,尽量做到能调则调,能裁则裁,调裁结合,案结事了。我委成立了调解中心,出台了《调解规则》,把仲裁与调解结合起来,在仲裁中调解,在调解中仲裁,两者交替使用,互相结合,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仲裁要在和谐环境中科学发展
仲裁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仲裁发展也需要和谐的社会环境。我委的实践证明,没有仲裁队伍、仲裁机构的内部和谐,没有统筹协调,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各方配合的外部环境,仲裁要发展是不可能的。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就要为仲裁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把方方面面力量凝聚在科学发展仲裁事业上。近几年来我委在营造仲裁社会环境主要抓了:
第一、协调好仲裁与政府关系,积极争取政府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就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方方面面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制度,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类经济主体规范合同,营造全社会了解仲裁、认可仲裁、选择仲裁的氛围。我委组建后不久,有的政府领导觉得自己的责任完成了,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推行仲裁的文件不检查、不落实;对贯彻实施仲裁法遇到的问题不研究、不解决。针对这种情况,省政府办公厅2004年就推行仲裁发了文件,2006年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仲裁执法检查,增强了各级政府的发展仲裁的责任意识,认识到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是政府应尽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要作为优化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省政府将仲裁法列入"五五普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去年以来省政府先后有9个厅局发了推行仲裁的文件。
第二、协调好仲裁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利用社会组织推行仲裁制度。我国虽不实行行业仲裁体制,但要走行业推行仲裁的道路。因为专家在行业,市场在企业。坚持行业推行与社会基层推行相结合,既体现了仲裁的和谐价值,又获得了仲裁发展的源泉。通过和社会上带有行政监督组织、行业自律性组织和自发性自治组织的联手,引导市场主体认知仲裁,了解仲裁,选择仲裁。去年以来,我委在医药、国资、电力、金融、拍卖、建设等十几个行业中,结合行业特点进行了四十多场仲裁讲座。在十几个行业设立了办事处、联络站。我们根据不少律师对仲裁制度较为熟悉,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情况,主动与律师协会的联系,动员律师引导市场主体选择仲裁。省律协已将仲裁法列入律师年度再教育课程,並安排我委秘书长在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开展研讨和对话活动。今年11月,我委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召开了与知名律师座谈会,共同为仲裁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处理好仲裁与企业的关系,提高合同仲裁选择率。以前,由于仲裁法律制度推广不到位,不少企业家连仲裁是怎么回事都不知道,更谈不上仲裁意识。根据这种情况,我们把企业家作为推行仲裁的重点群体。我们利用行业协会的内部刊物刊载有关仲裁知识;利用企业开展活动的机会,发放仲裁宣传资料,把《海口仲裁》刊物的发行范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组织仲裁员向自己熟悉的企业推介仲裁;秘书处派员到企业宣讲仲裁法,使企业家能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仲裁,进而选择仲裁。同时在各大中型企业中推行企业仲裁顾问制度,先后在百余家大、中型企业中聘任了企业仲裁顾问,由顾问向企业领导渗透仲裁理念。我们还在各市县设立了仲裁办事处、联络站,使仲裁的宣传遍及全省。在今年的第二次调查中,发现仲裁的社会知晓率已提高了10%左右。
第四、协调处理好仲裁与法院的关系,强化仲裁的地位。我委近几年来,一方面通过实施最高院的关于仲裁的司法解释,保护仲裁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地位,避免司法机关不公正地对待仲裁裁决。另一方面我委加强和法院沟通,及时就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协商,使法院在依法监督的同时,给予仲裁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