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施工资料是施工方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0-04-17 【关闭

案情简介:2011年3月5日,申请人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总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按城建档案的质检站的要求,提供三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原件交给发包人。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于2011年6月30日竣工, 2012年2月22日进行了主体验收,并于 2012年10月18日投入使用。2014年5月4日前,申请人先后取得了涉案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因被申请人一直拒不提交施工资料,导致申请人无法组织竣工验收以及工程备案,故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移交施工资料。

被申请人称因涉案工程没有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定证件,且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故未向申请人提交施工资料。

仲裁庭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时申请人虽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申请仲裁前申请人已补办好相关手续,该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仲裁庭予以确认。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2.1条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按城建档案和质检站的要求,提供三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原件给发包人;专用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依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提交符合竣工验收以及备案所需的所有资料。

在此,仲裁员提醒您:移交竣工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的附随义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的义务,而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是施工单位的附随义务。施工方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