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遭卖方悔约 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5-24 【关闭
  房屋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正准备同卖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却遭卖方悔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卖方悔约后,买方的损失应该如何认定?

某仲裁委依法裁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卖方返还买方已付首付款,并赔偿买方房屋差价损失约15万元。

20161017日,申请人李先生与被申请人王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王先生将其作为产权人的某处房产出售给李先生,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21.3,房产转让价款为78万元,且双方应于10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日,李先生向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包含定金)10万元。1023日,李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1027日,中介公司向王先生发出房屋过户通知,要求王先生两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不料王先生临时悔约,称现在当地房价暴涨,合同约定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合同显示公平,如今他并未收到银行的放款,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遂诉至仲裁委,请求解除合同,王先生返还其已付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和房屋的增值差价损失等。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李先生按约支付了前期房款10万元,也按期办理了贷款手续。李先生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均符合合同约定,而贷款必须要在房屋过户之后才由贷款银行发放,这是应有的常识,被申请人王先生以未收到贷款和房价暴涨显示公平为由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王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责任。仲裁庭裁决双方解除合同;王先生返还李先生购房首付款10万元;基于王先生违约的事实,根据权威机构的评估报告结论,认定房屋评估价约为97万元,并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市场房价涨跌等,判定王先生赔偿李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但由于李先生的损失已在房屋差价赔偿中获得,故王先生不再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仲裁庭作出王先生返还李先生购房首付款10万元,并赔偿李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