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未依约支付购房尾款,遭开发商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总房款价格15%的违约金。但是合同中对开发商违约责任条款是这样规定,开发商如果违约只需支付1.5%的违约金。这一"双重标准"显然对自己不利,于是拒绝支付。于是,开发商依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淮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索要15万余元违约金。近日,淮安仲裁委裁决合同中所涉违约金条款因加重购房者责任而无效,酌情确定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
案例问答
问:仲裁委为什么认定购房者支付15%违约金过高、条款无效?
答: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购房者违约金约定为房屋总价的15%,远高于开发商违约后需支付的违约金,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