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停工后,业主应设法减少损失
发布时间:2021-02-24 【关闭

案情简介:2019年3月4日,申请人王某将清人家小区某号楼某室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清河区某装饰设计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双方签订《淮安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项目、价格、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分三次支付70000元工程款,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一再拖延工期,直至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仍未完工,且被申请人还拒绝继续施工,致装修工程长期无人问津。申请人无奈,向媒体和公安机关都寻求过帮助,未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1、裁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3月4日所签订的《淮安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裁令被申请人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70000元;3、裁令被申请人自2019年6月9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以工程基础实际造价为基准,按每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4、裁令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清河区某装饰设计中心签订的《淮安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申请人在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被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同时被申请人的迟延履行行为致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已完全失去合作基础,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问题,根据委托的评估公司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合计已完成工作量金额为38037.79元,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多支付的工程款。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延期完工的违约金,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工程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自2020年6、7月份停工至提请仲裁期间,在被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不想继续实施工程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未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对延期完工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情况,申请人亦未能予以举证,仲裁庭结合相关事实,酌定被申请人承担延期完工违约金5000元。

在此,仲裁庭提醒您:家庭装修合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极易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当纠纷发生后,守约方在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的同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