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全面履行
发布时间:2021-02-24 【关闭

案情简介:2019年8月,被申请人江苏某新材料公司与申请人淮安某咨询公司签订《科技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服务,协助被申请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服务费用约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费为50000元。付款方式为被申请人收到政府奖励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清余款,需按未结清款项0.1%每天的标准,加付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专业性的指导服务并协助被申请人先后完成了省级认定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垫付了审计费用以及一份查新报告费用。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申请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费用以及咨询服务费,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催款函未果,故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科技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于法不悖,合法有效。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服务内容,被申请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建立在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基础之上的,被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服务费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由被申请人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但申请人未向仲裁庭提交被申请人收到政府奖励具体时间的证据,对申请人主张违约金(滞纳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垫付款项,给申请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垫付款项,并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在此,仲裁庭提醒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