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解除 委托费用是否应支付
发布时间:2019-08-13 【关闭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9日,申请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姜某签订了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委派律师胡某作为被申请人姜某与案外第三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并自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20000元代理费用;如律师在办理委托代理事项时垫付了所发生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实报实销;被申请人不按时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申请人有权要求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按照每日1%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委派的律师胡某应被申请人的要求,2018年11月13日启动了诉前保全程序,2018年11月14日某县人民法院对梁某的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律师胡某垫付了财产保全所需的保险费5400元。后被申请人姜某表示不再诉讼,并于2019年1月11日申请解除了对梁某财产的诉讼保全,2019年1月14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解除对梁某的查封。事后,被申请人未支付律师胡某代理费及垫付的财产保全保险费。

仲裁庭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委托人姜某放弃诉讼,才致使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姜某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律师服务费用20000元及其律师垫付的5400元保险费。申请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按照每日1%支付违约金太高主动降低标准,主张按照年利息24%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在此,仲裁员提醒您: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委托代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代理费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