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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2010年8月,被申请人张某因购买淮安市某小区某号房屋一套,向申请人中国某银行淮安某支行申请贷款30万元,并于2010年10月,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对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的罚息标准等事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人张某以所购位于淮安市某小区某号房屋为贷款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010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款凭证。申请人于当日按约发放贷款30万元。2012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了涉案房屋抵押权证书。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开始未能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截止2022年10月,被申请人累计欠逾期借款本金5396元、利息及罚息1984元,贷款余额157477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此案。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某银行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某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借款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有权要求其偿还所欠的所有借款,并给付借款的利息和罚息。被申请人张某对于申请人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没有异议,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支持。另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及他项权证,被申请人张某以某小区某号房屋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故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仲裁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高效快捷的特点,裁决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仲裁亦兼具柔性特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在审理中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向申请人提出,给予其变卖房产还贷的宽限期,仲裁庭征求申请人同意后暂缓发出裁决书,在宽限期结束后才作出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提醒您:金融借款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尤其是借款人应按期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若逾期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会同上述案例中的借款人张某一样,不仅要承担本金和利息,还要承担罚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