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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8月,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黄金有限公司签订黄金饰品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黄金饰品,试用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试用期内申请人可免费试用;试用期届满时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无条件申请退货,退货时申请人将黄金饰品、质量保证单及销售合同退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除返还货款外,另按照货款的10%作为品牌推广费支付给申请人。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多次要求退货,返还货款,因被申请人拒绝退货及支付品牌推广费,故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仲裁,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推广费。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和解除权不影响合同的种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申请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中,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后,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返还所收取的货款,并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品牌推广费。
在此,仲裁庭提醒您:本案的买卖合同特点和大家传统观念里的买卖合同有所区别。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上看,最终是被申请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申请人,申请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方面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双方的合同应当为买卖合同。至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同签订后一年内申请人可以免费试用黄金饰品的约定,应当是双方约定了被申请人在此一年间保留所有权,所有权在一年后再根据申请人的意思表示决定归属。至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关于一年试用期届满前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无条件退货的约定,仲裁庭认为该条款实际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申请人享有单方面解除权,该约定也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