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鉴定要承担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1-04-09 【关闭

案情简介:申请人南京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的2#厂房,工期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1月28日,工程总价137万元(包括因设计变更增加的2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被申请人使用了涉案工程,被申请人至今尚欠工程款23.028万元(包括质保金6.85万元)。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

被申请人反请求称:2019年8月6日,申请人进场施工,但进度缓慢,直至目前仍未竣工验收。另外,申请人所施工地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通知仍不修复,故提起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申请人承担延期完工损失以及承担地坪修复费用(具体金额等鉴定结论出来后确定)。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工程款,由于双方对本案工程欠款及数额没有异议,故仲裁庭对申请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

对工期是否延期的争议,仲裁庭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及施工过程的两次工程联系单等相关证据,已经证明双方经充分协商,对于案涉工程的相关增减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因被申请人要求,两次对工程进行更改,导致工程延期的后果,即使双方未能进行书面确认,但此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另外,合同中对阴雨天的延期也作出约定。因此,对于被申请人就工程延期的抗辩理由及工程延期损失的反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对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工程质量抗辩,以及提出的修复反请求,因其在仲裁过程中提出鉴定,但最终并没有配合鉴定单位的鉴定工作,导致鉴定无果,因此,对于工程质量的抗辩理由及因此提出的反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在此,仲裁庭提醒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在本案仲裁过程中提出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后因自身原因不配合鉴定单位的鉴定工作,导致鉴定未果,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